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近年来,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常识的理解,在住房成为“问题”已有些时日的当下,保障性住房应会面临竞相申请、一房难求的局面,可现实却竟然有悖于此。
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显示,多个省份的保障房,有钥匙交不出,有四省空置总量超5万套。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这项好事本应该办好,却出现了种种尴尬,并不是个别现象。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抓紧判断是不是“大量”,分析其中的原因,及时研究提出对策。
据初步了解,现有对出现这一状况的解释是惠民生工程追求表面,包括:
(1)多数保障房的地段不好,多在郊区,交通、生活多不配套,住户上班、子女上学、日常买菜等都存在很大的不便。宁可蜗居主城“一张床”,也不要远郊的“一套房”。
(2)有些保障房质量较差。保障房具有一定的公共福利性质,不能像商品房那样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一些开发商、建筑商压缩成本,甚至偷工减料,以及监理、检测单位未尽到职责。一些保障房地基下沉,地面、墙体开裂,防水不好等等,给住户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有的甚至成了安全责任事故。人民群众对保障房质量不认可、丧失信心。
(3)保障房的建设和配套都能直接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开工和建设的积极性都很高。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供应,不仅不能对地方经济的增长做出直接贡献,反而容易因准入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承担责任。有的地方政府宁愿让保障房暂时空置,也不希望因保障房再分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承担责任和舆论批评。
与此相应的对策,建议考虑:
(1)保障房选址应从城市发展的整体角度,综合考虑被保障人群交通、就业、生活配套等方面。保障性住房用地不能完全由市场来控制,单纯根据土地价格来控制,应由政府给予的政策上的支持。例如,对于商品房项目要求在其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用房。
(2)严格推行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推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制定保障房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责任追究、罚则以及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使每起保障房安全事故和房屋质量问题的问责处罚,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深入调查了解,确保保障性安居房申请的公开、公正。对保障性住房准入和分配过程中存在资格审查不严,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一旦发现,予以严惩。制定住户动态管理的制度,条件变化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迁出。
(4) 把“消化”空置保障房与地方官员政绩挂钩,不仅考核保障房建成的数量,更要考核入住率,入住才有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