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补贴源于农业保护,也是农业保护的核心所在,是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采取的旨在保护和发展本国粮食产业通行的做法、最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我国对种粮的补贴,包括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体现了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国家对农民的回报,也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需要。
按照分类指导、分省决策的原则,目前我国各地种粮补贴,有农业税计税面积或计税常产计算粮食直接补贴的;有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补贴的;也有按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售粮量,实行价外加价方式的补贴的。
比较普遍的补贴方式是第一种按计税面积补,种粮农民只要有承包土地的面积,不论多种、少种,种一季、二季,甚至种、不种,都可以享受粮食补贴。使农民认为补贴资金是政府对农民利益的补偿,是对承包土地的的普惠政策。这完全不符合种粮补贴的政策意图,会挫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遏制我国粮食产品对进口粮食的竞争力。
第二种补贴方式按粮食播种面积补,是对粮食产量“半挂钩”。不种粮食不予补贴看来合理,实际上多投入、多打粮的农民没有多得到补贴,积极性显然会受到挫伤。另外,实际操作中每年实际种粮面积的确定需要相当大的工作量,透明度较差。
第三种按农户出售商品粮总量给予补贴,多打粮得到多补贴,补贴的是农民劳动的多付出、采用新耕作方式的多支出和农资、农机价格不断上涨的多花费,符合“粮食直补”的本意。有人说,这是将保护价的暗补改为明补,是保护价形态有变、实质未变的保护价的延续。实际上,可以直接使保护价降低,减小对粮食价格的扭曲,粮食收储企业按市场价经营的空间加大,减少经营困难。同时,国家调控资源、掌握粮源的能力加大,便于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多产优质适销的粮食。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逐渐扩大,规模经营的效益日益显现,土地流转量越来越大。种粮补贴不补给辛勤种粮的农户,而补给土地承包权所有者(有的农民称之为“地主”)是多么大的不公平!有人说,补贴与土地流转的包地(租地)的费用相连,取消了“地主”的补贴,“地租”还会增加,里外里是一样的。既然一样,国家就应该补贴给种粮的农民。从公平的角度说,防止时间长了补贴成为“地主”天经地义的权益。从效率上讲,补贴集中到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有利于激励大规模、采用先进技术、多付出汗水的农民种粮积极性。补贴的目标应该是保证大多数农民的卖粮收入与补贴之和减去种粮的物化成本后有合理的盈余,使农民生活越来越幸福,逐步缩小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差距。粮食补贴的直接受益者应该是种粮农民,种粮多的多补贴,种粮少的少补贴,不种粮的不补贴,促进农户扩大粮食规模经营,推动粮食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实现粮食生产经营的规模效益。
当然,我国要参与世界竞争就必须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设计种粮补贴。实际上,我国的生产的粮食主要是中国人民自己吃,种粮补贴对国际粮食市场基本没有什么影响。毋庸置疑,进口的粮食都有生产国粮食补贴的支持,其中不少是“黄箱”的,降低了到岸的价格是事实。把种粮补贴补给种粮的人,与WTO规则的矛盾比价格补贴要小,即便是与粮食产量挂钩,也是更“绿”的政策。
为了尽量避免对市场贸易的扭曲,建议(1)在根据销售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核定种粮补贴基础额度时,考虑前两三年的记录,同时进一步考虑农户、农业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的耕地面积,在此基础上调整基础补贴额度,使我国粮食补贴充满“绿色”。如果能够建立补贴基础额度与良种价格、农资价格的联动机制就更好了。(2)谋划具体政策,形成完整、严密的补贴制度。交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个体粮商都是“销售”,要制定有力的措施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寻租”、“压级压价”以及粮食“回流”,保护广大粮农的利益。(3)粮食补贴发放机构与企业经营脱钩,成为履行政府委托职责的事业单位。(4)将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整合起来,由涉农部门一个口子发放,利用“粮食补贴网”、“一卡通”等新技术手段减少代理层次、提高发放效率、降低发放成本,避免道德风险,减少基层工作量。(5)种粮补贴由中央财政统一筹措下拨,避免粮食主产区多生产了粮食没有增加任何税收,反而要更多支付补贴的不合理局面。(6)补贴资金,应设立财政专款专户以避免挤占、挪用、虚报和截留。(7)研究是否需要制定人均种粮补贴的门槛(人均种粮收入低于某一限值才能领取补贴)和上限(人均种粮收入高于某一限值就不能领取补贴)。(8)从粮食补贴法制化管理出发,谋划农业补贴的立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