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由于国有“僵尸企业”已没有自身造血机能,它们存续时间越长,供养和安置职工的压力越大,偿还银行贷款和补缴陈欠税款的数额也越多。同时“僵尸企业”存续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导致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不断加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推进去产能,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
2018年底,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共有 “僵尸企业”198户,停产停业2年以上企业176户,未停产停业13户。需安置职工人数19487人,已安置17369人,未安置人数2118人。截至目前,已完成45户“僵尸企业”处置,其中:7户已清算注销或破产清算,38户已完成人员安置及资产处置。从全国看,依法破产是实现出清的最重要、最有效途径。依法推进“僵尸企业”破产,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妥善解决好大量的现实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工安置难。“僵尸企业”往往多年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数额大,处置“僵尸企业”资金缺口大,企业和地方政府都难以承受。二是债务化解难。 “僵尸企业”债务规模大,借贷关系复杂。三是欠税减免难。 “僵尸企业”欠税时间越长欠税就越多,有的滞纳金甚至超过了欠税本金。四是土地变性难。有些“僵尸企业”土地手续不全,土地难以变现或做其他利用,补全土地手续成本过高,无法办理产权变更。五是破产审理难。破产案件激增,法院审理力量严重不足,诉讼程序冗长。六是工商注销难。注销程序繁琐,需要税务、市场监管、银行等多个部门层层审核。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1、多方筹措资金。通过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优先解决“僵尸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不足部分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应设立政府破产专项资金弥补部分缺口。按照国务院《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划转一定比例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弥补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缺口。搭建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试点,在政府性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化经营、金融机构债权处置权下放等方面创造更大政策空间。
2、加强府院联动。一是建立各级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协调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二是支持有条件的法院设立破产清算案件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探索破产简化审理模式,缩短审理时限,打通企业破产退出的快速通道。三是国资、发改、工信、财政、国土、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四是以企业集团为单位,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对已履行破产清算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
3、妥善安置人员。可以通过几套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如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切实做好属地企业信访维稳工作。
4、落实税收政策。对兼并重组类企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债务重组类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转股”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
5、落实土地政策。通过“退二优二”(退出第二产业进入优化升级的高级第二产业)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收缴土地价款;通过“退二进三”(退出第二产业进入第三产业)兴办服务业的,保留工业用途不变,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工业用地用于商服并分割销售的,可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可以考虑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处置退出后经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