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明确了我省湿地范围、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对我省湿地保护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约束性。但是,随着近年来我省湿地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个别湿地出现了大量的永久性建筑物,甚至占用了河道、占用了泄洪区,以及市政配套不到位,生活污水直排现象;游客们乱摘花草、扔垃圾、捕鱼鸟、攀围栏等等行为,经常出现在大们的视线,致使原始的自然生态景观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此,就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建议各级政府要加强三方面工作:
1、加强规划先行。湿地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可再生生态资源,必须《保护规划》先行。《条例》第二章规划与名录,要求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责任、区划与建设布局等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明确湿地实行分级保护。过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发展中,各自为政的现象得到有效的制止,做到《保护规划》先行,整个行政区域统筹协调,这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加合理,同时地方发展科学有序。
2、加强源头保护。我省湿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个别地方为经济效益,对湿地开发建设,必须在源头抓起。《条例》把每年的6月定为黑龙江湿地保护宣传月,加大《条例》宣传工作力度,让人民们增强湿地保护意识,从而规范自身生产生活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对湿地的使用与破坏。《条例》中湿地保护措施共十五条,监督管理共七条,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责任,规定了九种禁止行为。政府在严格执法同时,要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等系列工程时必须树立绿色化的发展理念,做到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3、加强湿地研发。对湿地的保护,我省起步较晚。一要开展以湿地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的学术交流,举办有关学术论坛、研讨会,传授经验。二要搞好湿地活动。利用世界湿地日、水日、地球日、环境日、爱鸟日、动物日及我省湿地日,开展“湿地主题宣传”活动,了解认识湿地生态文化。三要加强湿地队伍建设。采取到先进地方学习也可以请进来等方式相互学习,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四要加强湿地研究。将湿地研究放到重要位置,组建省内研究团队,为湿地保护利用提供技术支撑。五要建立教育基地。与科研院所、中小学合作设立科普宣教基地,广泛宣传湿地基础知识。六要创新管理制度。找寻建立湿地资源产权管理和湿地用途管用的制度,将湿地保护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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